【新婚姻法第二十四条都有哪些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原《婚姻法》的第二十四条被整合并调整为新的条款。根据现行有效的《民法典》相关规定,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
为了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以下是对该条款的总结,并以表格形式清晰展示其核心内容和适用范围。
一、条款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财产关系的日益复杂,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点。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取代了此前《婚姻法》中较为模糊的第二十四条。
二、核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强调“共签共债”原则,即只有在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的情况下,所负债务才视为共同债务。此外,若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也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三、关键规定一览表
| 条款编号 | 内容说明 |
|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 例外情况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四、适用情形分析
1. 共同签字或追认:如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借款合同,或一方事后认可该债务,则视为共同债务。
2. 家庭日常所需:如一方因孩子教育、医疗、住房等支出而产生的债务,即使只有一方签字,也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3. 超出家庭日常所需:若一方以个人名义借贷用于投资、创业等非家庭必需用途,且未得到另一方同意,则可能不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五、总结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进行了更为明确和合理的界定,既保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也避免了“被负债”的现象发生。对于普通家庭而言,了解这一条款有助于在日常生活中更好地防范风险,合理管理家庭财务。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新婚姻法(即《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更加科学、公正,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明确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