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第24条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原《婚姻法》的第24条被整合并进行了调整。根据现行有效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1064条。因此,严格来说,“新婚姻法第24条”这一说法已不再适用,但人们常将《民法典》第1064条视为“新婚姻法第24条”的延续和更新。
以下是对该条款及相关规定的总结:
一、主要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并对举证责任进行了合理分配。其核心内容包括:
1. 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 例外情形: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 举证责任:债权人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否则不得要求非举债方承担责任。
二、相关条文对比表
| 原《婚姻法》第24条(已废止) | 《民法典》第1064条(现行有效) |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 夫妻共同债务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双方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 2. 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债务。 |
| 没有明确区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与“超出范围”的债务。 | 明确区分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与“超出范围”的债务,增强了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
| 债权人无需举证,仅需提供债务存在即可。 | 债权人需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否则不得要求非举债方承担。 |
| 对于“恶意举债”等情况缺乏明确规范。 | 强调了对“非共同债务”的保护,防止一方恶意举债损害另一方权益。 |
三、总结
虽然“新婚姻法第24条”这一表述已不再使用,但《民法典》第1064条实际上承担了原第24条的功能,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优化和完善。它更加强调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保护了非举债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高了债权人的举证义务,体现了法律对家庭关系的理性维护和公平原则。
如需进一步了解《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债务的其他条款,可参考第1065条、第1066条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