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物权法139条说的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新物权法”实际上是指《民法典》中关于物权的章节,其中第139条是关于不动产登记效力的重要条款。该条文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是物权变动中的关键内容。
一、
《民法典》第139条规定:“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定确立了不动产登记的法定效力,即不动产的权利变动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生效,这是我国物权制度中“登记生效主义”的体现。
简单来说,如果你要购买或转让房产等不动产,只有在相关部门(如不动产登记中心)完成登记手续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没有登记,即使你已经签订了合同或实际占有房屋,也不能获得法律认可的所有权。
这一条款对于保障交易安全、防止一房多卖、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表格展示
| 条款 | 内容 |
| 法律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条款编号 | 第139条 |
| 所属章节 | 物权编 |
| 核心内容 | 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法律效力 | 登记为不动产权利变动的生效要件 |
| 例外情况 |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继承、法院判决等) |
| 实践意义 | 保障交易安全,防止纠纷,维护不动产权利秩序 |
三、结语
《民法典》第139条是不动产法律关系中的核心条款之一,它强调了登记在不动产权利变动中的决定性作用。无论是个人购房、企业投资还是政府管理,都应高度重视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