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就业,广东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该规定自实施以来,在规范用人单位行为、维护女职工身心健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主要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1.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四级以上的工作等。
2. 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明确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及哺乳期间的休息时间、工作内容调整等。
3. 女职工健康检查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应定期为女职工提供健康检查。
4. 劳动时间与休息休假:对女职工的工时、加班限制、带薪假等作出具体规定。
5. 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
二、重点条款一览表
条款编号 | 内容要点 | 具体规定 |
第五条 |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的劳动 |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体力劳动强度四级及以上、高处、低温、冷水作业等。 |
第六条 | 孕期保护 |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第七条 | 产期保护 | 女职工产假不少于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
第八条 | 哺乳期保护 | 女职工在婴儿一周岁内,每天有1小时哺乳时间。 |
第九条 | 健康检查 |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和乳腺检查。 |
第十条 | 劳动时间限制 | 女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
第十四条 | 法律责任 | 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
三、实施意义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出台,不仅体现了政府对女性劳动者权益的重视,也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通过制度化的保护措施,有助于提升女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企业的人文关怀,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同时,该规定也为女职工在职业发展中提供了更公平的环境,减少了因性别带来的不平等现象,促进了社会整体的性别平等进程。
如需进一步了解或获取完整版文件,建议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查阅官方发布的信息。